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做好拍照录像工作,标的资产状况等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 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履约承诺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中心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中心在收到转受双方出具的《交接完毕说明》后,出具交易凭证并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受让方在接到中心的《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到转让方处办理提货手续,并在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清运工作。 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拒绝履行后续义务,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交易双方应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做好标的交接数量的记录,如交接金额超过保证金金额,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向中心账户缴纳一定金额后继续拉运;如交接金额未超过保证金金额,中心根据双方的实际交接数量计算成交金额后,剩余保证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5、受让方负责组织汽车装卸及运输(尽量选择同等运力的车辆),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将货物交给受让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承运单位即完成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受让方。 6、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