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仅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时提供); 3.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有效限内; 3.3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承接设计咨询任务方)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注:1)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招标期间如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2)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 招标期间如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3.4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委派)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项目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公司【登录后查看】且同时提供投标时间前1个月(2023年12月)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对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人员如果社保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统一购买的,还须提供岗位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扫描件; 若为香港专业人士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 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3.5投标登记前,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 3.6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7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并签定联合体投标协议。 联合体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联合体主办方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用的支付。 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协议书必须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外,其他资料若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均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 投标资料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声明企业”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示例为: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即可;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联合体各方分别出具并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落款出具,并由主办方签字或盖章。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委派)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项目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公司【登录后查看】且同时提供投标时间前1个月(2023年12月)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对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人员如果社保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统一购买的,还须提供岗位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扫描件; 若为香港专业人士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 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